
林智敏,广州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盗窃数额的计算,取决于盗窃物品的种类。有价格证明的,按价格证明,无价格证明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外币,按汇率中间价折算。对于燃气、电力、自来水等,无法查实数量的,按前六个月平均值计算。对于其他无法明确计算的,可以按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法院有判决罚金的权力,是否就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判决罚金。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事先并罚,即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以执行总和数额。如果一人同时触犯了数罪并且同时判决了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个时候也应当合并执行,只不过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时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一项,没有必要再执行罚金了。
3、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等等。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如何确定盗窃的金额,怎么确定盗窃罪的罚金数额;的解答。从盗窃行为到盗窃罪,必须要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如今,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常见的还是认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但除此之外对于扒窃、多次盗窃、入室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可以直接按照盗窃罪论处,而不需要考虑实际被盗财物的具体价值。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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