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

2018年12月16日  广州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zxslxfls.com/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北京市公安局自1957年以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的指示,对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工作实践,效果很好。北京市少管所收容的×××名少年儿童犯罪的人,经过教育,绝大部分都能积极劳动,努力学习,遵守纪律,并且有一部分确实已经改造好了,1959年底已经解除教养×××名。天津、湖北等地,经省、市委批准,也相继实行了收容教养的办法,证明效果也是很好的。这是因为:(一)少年儿童年龄小,判刑多了不恰当,判刑少了时间短,不易改造过来。(二)少年儿童犯罪的人,还没有刑法观念,判刑与否对他们作用不大。因此,对少年儿童犯罪不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比较主动,有利改造。
  鉴于上述地方的经验,我们意见:今后少年儿童除犯罪情节严重的反革命犯、凶杀、放火犯和重大的惯窃犯以及有些年龄较大,犯有强奸幼女罪,情节严重,民愤很大的应予判刑外,对一般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采取收容教养的办法进行改造。教养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规定,但应当根据他们在改造过程中的好坏表现,确定解除教养或继续进行教养。
  以上意见,请各地研究执行。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监视居住期间违规严重就要逮捕?
  • 2.暂缓逮捕制度:监视居住制度改革新思路
  • 3.重庆城管打死小贩续: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
  • 4.审查逮捕环节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广州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